李某于2011年1月1日与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下称房产公司)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》,约定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某地的项目商品房,房屋总价18余万元。合同约定若房产公司延期交房,买方有权要求退房,同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,但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房长达数月。李某多次找寻开发商协商退房、赔偿违约金事宜,但房产公司均以“领导不在”、“马上交房”等借口予以推诿。无奈,李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。
庭审中,律师指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”、第六十条第一款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”的规定,原、被告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,受法律保护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都应当全面的履行合同。
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,判令房产公司退还李某全部购房款并向李某支付违约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