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倬律师亲办案例
酒后冲动触犯刑法,辩护成功获得轻判。
来源:刘倬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7-05
浏览量:430

【审理法院

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

【委托代理人

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  刘倬律师

案件背景

20171月,何某酒后开车搭载两名同事回家,在途中因行车问题与毛某发生纠纷。何某在冲动下对毛某进行了殴打并持刀对其威胁恐吓。20183月,双流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构成寻衅滋事、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何某被逮捕后,其家属找到本律师,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。

辩护工作

接到委托后,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,了解案情、查阅证据。在审判阶段,积极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;同时结合具体情况,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本案系一般的打架斗殴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,另外何某有认罪悔罪的表现,也是初犯,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,请求对其适用缓刑,并最终使何某获得了轻判。

裁判结果

人民法院于20183月开庭审理本案,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、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但予以从轻处罚,最终判决被告人何某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4千元

律师点评

寻衅滋事罪,是指肆意挑衅,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:①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②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本律师主要着眼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,加之何某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,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。


案件文号:(2018)川0116邢初第440号《刑事判决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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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倬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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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31510*********254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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