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审理法院】
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
【委托代理人】
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
【案件背景】
李某与女友开设了按摩店,容留他人在店内招揽嫖客,并从中抽头盈利。2018年5月,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李某被刑事拘留后,其亲友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。
【辩护工作】
接到委托后,本律师立即了解案情、收集证据,并多次积极与李某进行沟通。在审查批捕阶段,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,申请变更强制措施。在审判阶段,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,认为李某系初次犯罪,具有坦白及认罪悔罪情况,应从轻处理。
【裁判结果】
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开庭审理本案,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,予以从轻处罚,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律师点评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。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,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,均构成本罪。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本案中,律师抓住案涉店铺分别在李某与女友名下的实际情况,结合李某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,最终使李某获得了轻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