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审理机构】
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
【委托代理人】
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
案件背景
2014年,刘某借款40万元给袁某,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,同时袁某还以自身及其开设的公司共同向刘某进行担保。后袁某未按时归还全部借款,刘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,将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。
代理工作
接受委托后,我们立即了解情况、收集证据,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,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了代理意见,成功使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。在对方上诉后,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促成双方的调解。
裁判结果
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,刘某与袁某达成了调解协议。
律师点评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》第十六条之规定,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,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,由债务人承担责任,债务人无能力清偿、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,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。借期届满,债务人未偿还欠款,借、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,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,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,法院不应准许。